江西贛州「五項」責任追究進一步強化稀土開發管理。
為明確職責分工,形成稀土監管工作合力。
近日,江西贛州市贛縣人民政府出台《在稀土開發管理中進一步落實監管責任的意見》,「五項」責任追究進一步強化稀土開發管理。
一:村「兩委」負責人或協管員沒有及時發現非法開採稀土礦點,或發現後沒有及時上報鄉鎮政府的,或私自將山地林地租賃、買賣給非法稀土開採者的,扣除當月工資、津貼補助。有兩次以上的,解聘協管員合同,並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處理。
二:鄉鎮政府對村「兩委」負責人或協管員舉報情況不重視、不調查瞭解、不組織有關人員及時制止或不上報縣整規辦的,或私自徵用、租賃買賣山地林地用於非法開採稀土,追究鄉鎮黨政主要領導、分管領導的責任。在轄區內發生一處(起)非法開採稀土活動未及時報告並未協同取締的,對鄉鎮黨政主要領導、分管領導和具體負責人進行問責。
三:職能部門未按職能配合整規工作領導小組開展聯動執法的,追究相關職能部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責任。
四:整規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工作人員在檢查驗收過程中,包庇縱容、失職瀆職、濫用職權、徇私舞弊的,將從嚴查處。
五:在江西贛州稀土專項整治過程中,發現有公職人員參股入股,支持、包庇、縱容非法開採的,由監察機關從嚴查處。
整理:昆山好品磁鐵,來源:網絡 |